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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价格听证 消费者代表不得少于五分之二

2009-09-09 14:27:00来源: 阅读量:6

  记者从陕西省物价局获悉,为规范全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,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、科学性和透明度,陕西省《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》将于10月1日起实施,其中规定价格听证消费者代表不得少于五分之二。
     
  据了解,陕西省《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》规定,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应当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和效率的原则,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。听证会须设三至五名听证人,代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听取听证会意见。听证会参加人则由消费者、经营者、与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、相关领域的专家、学者等构成,要求年龄必须在18周岁以上。其中,消费者代表采取自愿报名、随机选取方式,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其他组织推荐。在听证会中,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。
     
  办法还规定,听证会出席人数不足应当出席人数三分之二的,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。
  
  此外,定价机关制定《陕西省定价听证目录》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,未举行听证会的,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定价无效,责令改正;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          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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